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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住宅质量保修期内保修范围内的建筑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出资保修。上述两种支出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 采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物业服务项目的收支情况;采取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的实际履行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费、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每个项目根据不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情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最高为一级。
  住宅物业服务及环境设施设备等级的选取和确定:综合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的等级,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参照《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环境设施设备的等级指导标准》选取;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的等级,按照《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环境设施设备的等级指导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对住宅物业预销售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各项物业服务等级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物业管理招标公告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与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开发建设单位在同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就前期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买受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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