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和广东群众幸福感测评指标体系的通知
(粤府[2011]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和《广东群众幸福感测评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编制幸福广东指标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设幸福广东的一项标志性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幸福广东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积极做好幸福广东指标体系的宣讲解读工作,切实以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为工作导向,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使幸福广东指标体系的编制、实施过程成为一个深化认识、落实工作的过程。要结合每年幸福广东指标体系的评价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找准方向、完善措施,扎实提升各项工作水平。
二、尽快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和方法。省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范幸福广东指标体系相关指标的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要结合指标体系的修订,及时研究制订新增指标的统计制度。对于目前客观指标体系中尚不完善的相关指标,要尽快建立相应统计制度。
三、切实组织好测评工作。由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分别负责开展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和广东群众幸福感测评指标体系测评工作,评价结果由省统计局汇总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评价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
(一)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权重(%) | 编号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珠三角地区 | 粤东西北地区 | | 珠三角地区 | 粤东西北地区 | 珠三角地区 | 粤东西北地区 |
|
就业和收入 | 14 | 14 | A1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30 | 30 |
A2 |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30 | 30 |
A3 | 城镇最高最低组别收入比 | 城镇最高最低组别收入比 | 10 | 10 |
A4 | 农村最高最低组别收入比 | 农村最高最低组别收入比 | 10 | 10 |
A5 | 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劳动者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10 | 10 |
A6 | 城镇登记失业率 | 城镇登记失业率 | 10 | 10 |
教育和文化 | 9 | 10 | B1 | 规范化幼儿园达标率 |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 20 | 20 |
B2 | 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覆盖率 | 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覆盖率 | 25 | 25 |
B3 | 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占从业人员比重 | 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占从业人员比重 | 25 | 25 |
B4 | 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 | 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 | 15 | 15 |
B5 | 年人均参与文化活动次数 | 年人均参与文化活动次数 | 15 | 15 |
医疗卫生和健康 | 9 | 10 | C1 | 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 | 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 | 20 | 25 |
C2 | 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量占比 | 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量占比 | 20 | 25 |
C3 | 人均拥有体育场地设施面积 | 人均拥有体育场地设施面积 | 30 | 25 |
C4 | 城乡居民体质达标率 | 城乡居民体质达标率 | 30 | 25 |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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