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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 1项)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六条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二)行政处罚(共11项)
  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2、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3、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处罚种类: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导工作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
  4、运动员辅助人员向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处罚种类: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导工作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
  5、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
  处罚种类: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导工作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
  6、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
  处罚种类: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导工作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一条
  7、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超出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8、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9、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
  处罚种类:停止登山活动
  法律依据:
  (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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