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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张家界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张体发〔2011〕16号)


各区体育局: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函〔2011〕85号)精神,我局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已经结束,并重新编制了《张家界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张家界市体育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张家界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体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3、《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条
  4、《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五条
  5、《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
  6、《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四条
  7、《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8、《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
  9、《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名   称

制 定 机 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1

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

2003.8.1

3

反兴奋剂条例

国务院

2004.3.1

4

湖南省全民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7.3.1

5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3.12.1

6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

教 育 部

2000.7.28

7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体育总局

2000.9.11

8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体育总局

农 业 部

2002.4.12

9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

200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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