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张体发〔2011〕16号)
各区体育局: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函〔2011〕85号)精神,我局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已经结束,并重新编制了《张家界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张家界市体育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张家界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体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
四条
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七条
3、《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
三条
4、《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
五条
5、《
反兴奋剂条例》第
五条
6、《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四条
7、《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
8、《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第
二条
9、《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
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