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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页)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2、酒类批发许可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

  (2)《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

  法律证据:

  (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2)《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73项)

  1、生猪定点屠宰管理(23项)

  (1)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10

  法律依据:

  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未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少于12小时,未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的

  (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或肉品品质检验未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未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或保持记录少于二年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

  处罚种类:责令召回产品、责令停止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1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1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1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1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1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6)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9)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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