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张商发〔2011〕38号)
各区县商务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函〔2011〕85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查询收集本部门执行的全部法律、法规、规章,并按法律效力大小顺序编制了我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且已经我局领导班子集体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严格执行。
张家界市商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张家界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张家界市商务局
法定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六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
5、《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三条
6、《
拍卖管理办法》第
四条
7、《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
8、《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
七条
9、《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五条
10、《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
五条
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
五条
1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二条
13、《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三条
14、《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五条
15、《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条
16、《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
四条
17、《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法》第二十条
18、《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19、《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
三条
20、《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七条
21、《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
三条
22、《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
23、《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
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