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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城区环境噪声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城区环境噪声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1〕122号)


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张家界市市城区环境噪声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张家界市市城区环境噪声综合整治方案

  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委局《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市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对市城区(含市中心城区、武陵源城区)的环境噪声进行综合整治,使区域内各类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整治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建筑施工噪声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实行环评审批前置,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部门。

  配合单位:市、区规划部门。

  2.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下同)高噪声施工作业。除抢修抢险以外,未经审批,禁止夜间从事土石方开挖、房屋拆迁及混凝土浇筑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部门。

  配合单位:市、区建设、城管、房管(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二)交通运输噪声

  1.禁鸣喇叭。凡进入市城区和天门山、武陵源景区的各类机动车均禁止鸣放喇叭,各主要路口设置禁鸣标志。

  责任单位:市、区公安部门。

  配合单位: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易程天下环保客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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