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以自愿为原则。
(二)申请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申请报告;
2.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申请表;
3.相关辅助材料及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三)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从传统工艺美术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评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建议名单进行综合平衡,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后发布,并授予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优先享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主要创作人员参加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评审时给予评审加分。
第十三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优秀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的宣传,帮助其加快发展。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称号的单位应每年初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上年度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两年对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撤销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