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报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产业集群可以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名义申报),主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作3年以上。
(二)工艺美术产业化能力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以单个单位名义申报的,要求工艺美术行业年产值不少于500万元,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地方政府、研究院所、公共平台等单位以工艺美术产业集群名义申报的,要求集群应初步形成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年工艺美术行业产值不少于1亿元,从业人员不少1千人。
(三)有一种(或若干种)具有独特风格、地方特色的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对该品种挖掘抢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拥有技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艺美术大师,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重视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开展传统工艺美术培训,设立大师工作室和带徒传承制度。以单个单位名义申报的,要求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人数不少于2人,专职学徒不少20人;以工艺美术产业集群名义申报的,要求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人数不少于5人,专职学徒不少50人。
(五)有专业收藏、展示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的场馆,收集展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不少于50件。
(六)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宣传工艺美术知识和产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当地政府能为保护基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能发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扶持保护基地发展。
(八)申报单位两年内(指申请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抄袭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九)对有示范作用的专业培训和展示机构,以培训机构申报的,有固定培训场所;以展示中心申报的,应有1000平方米以上专门展示所场,可独立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培训或展示)基地。
第七条 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