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三、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时,需申请办理网上用户注册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的存量房买卖,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并上传《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查询受托房屋相关信息,挂牌发布房源交易信息,完成《南京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打印和提交,并办理房屋交易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

  市、区住建部门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平台,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全额监管除直系亲属间交易以外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和房地产经纪服务佣金的给付,切实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涉及出售人需使用交易资金用于解押或买受人需办理购房贷款的,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应当提供担保服务,以保障各方的权利义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经手交易双方的交易资金。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

  推行使用由市住建委监制的《南京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和《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随意在示范文本中增加委托人的责任条款和经纪机构的免责条款。不得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交易行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办法》禁止的十项违规行为,从严打击价格违法、炒卖房号、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散布不实信息、胁迫交易、通过采取非法手段索要佣金、中介不符合交易条件、交易禁止交易的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行为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服务收费公示牌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区住建部门共同监制。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对应,不得随意分解服务项目、变相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