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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22号)


各区县政府、市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市住建委、市物价局拟定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意见
(市住建委、物价局  2011年9月)

  为认真贯彻国家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2011〕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管〔2011〕18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主要精神,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宣传,明确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信息向社会公示。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并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年度检查时对人员的要求为:配备4名以上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1名;分支机构应配备房地产经纪人1名或经纪人协理2名。

  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继续教育作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和年度检查考核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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