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表示必须设置的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其相应标准为刚性规定。“☆”表示为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可选择设置(或可空间复合利用)的设施项目,其相应标准为弹性要求。
本指引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相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指引编写说明
1、新市镇、新社区是构成南京市域主城-副城-新城-新市镇-新社区五级城乡聚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南京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载体。因此,编制好新市镇、新社区规划对提高农村地区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意义重大。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就是为新市镇、新社区规划编制提供统一的、符合南京农村地区发展实际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使新市镇、新社区规划更具指导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南京农村地区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2、本指引中所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配建标准是根据社会公平、成本可控、运营高效和空间复合利用的要求,在参考、整理、归类和整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见表4)的基础上,制定而得。
表4 各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一览表
提供部门
|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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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社会
建设工委
| 《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行动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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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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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GB 5029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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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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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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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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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宁民政〔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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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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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8〕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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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园林局
|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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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件》(2010年8月2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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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 《南京市镇街文化站星级评估定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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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村级文化活动室示范点标准》(2005年3月15日市文化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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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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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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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苏卫规财〔2010〕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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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苏卫农卫〔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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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 《省体育局关于实施“江苏省万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苏体群〔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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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江苏省“万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方案》(苏体群〔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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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苏体办〔2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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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体育发展“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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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体育设施布局总体规划》(20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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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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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宁政发〔2005〕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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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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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苏办〔20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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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新班额计划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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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邮政局
| 《农村邮电支局所工程设计规范》(YD20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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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 《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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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苏建村〔2008〕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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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NJGBBC 0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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