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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

  注:1、设置项目后带“★”号的设施(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菜市场)必须设置,其标准为刚性规定。带“☆”号的设施项目(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选择设置,其标准为弹性要求。表中未提及的市政设施参照有关专业规范配置。
  2、新市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一般为镇域。具体可根据人口规模确定各类设施的用地及建筑规模。

  表2 南京市农村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设置标准

 

生均用地(m2/生)

校园用地(m2

幼儿园

12班

15.67

5600

15班

13~15

6000

18班

13~15

7500

24班

13~15

10000

小学

18班

18.18

14700

24班

17.27

18600

30班

16.41

22100

36班

15.64

25300

初中

24班

21.84

26200

30班

20.75

31100

36班

18.71

33600


  注:生均用地按南京市农村地区一级标准计,来自于《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5.1 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交通便利的新社区中心地段或入口集中设置, 具体配建要求和规模应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5.2 一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集中布局,符合省、市相关规定,形成中心用地,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00m2。若新社区人口规模达到5000人左右,可设置一所6班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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