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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11]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 则

  1.1 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 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 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 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 语

  2.1 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 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2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 新社区

  农村地区镇区以外的居民点。按照规模和功能,可分为一级新社区和二级新社区两种。

  2.5 一级新社区与二级新社区

  一级新社区相比二级新社区,是功能更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更为齐全的居民点,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1000~5000人左右(约300~15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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