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对新办企业注册登记和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一单式服务,提前告知须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预约服务、全程代办等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联办件,由主办窗口牵头,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集中勘查、并联审批、联审会办等形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七条 进驻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具票据,所缴款项由服务中心授权的代办银行统一收取。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窗口单位的事项管理、政务公开、服务质量、工作效能、作风建设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考评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实时采集各相关数据汇总产生。考核结果以一定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窗口单位通报。
第三十条 绩效考评分为月度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月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窗口单位、个人的依据。年度考核纳入机关作风建设的综合评价体系和依法行政考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强化行政监管和效能监察,接受法制、监察等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应加强对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开展现场巡查抽查、窗口单位自查、服务对象评价、行风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三条 已经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事项,窗口单位又在服务中心窗口以外受理的,由管理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移交市行政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第三十四条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经考评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由派驻单位强化教育培训工作。经考评仍不能胜任的,责成派驻单位限时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