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服务窗口工作的连续性,进驻人员在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 窗口单位应向服务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并就本单位以下事项对首席代表进行充分授权:
(一)负责进驻服务中心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服务中心联办件的组织、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与管理办的工作联络;
(四)负责进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五)授权范围内负责的其他事务。
首席代表应是窗口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熟悉本单位进驻服务中心的全部事项和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窗口单位派驻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其编制、职级、待遇等由派驻单位负责,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服务中心,接受所在单位和管理办的双重管理。
第二十条 窗口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定期到服务窗口现场办公,了解窗口办件和工作人员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窗口单位应加强对派驻人员业务的继续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
管理办应加强对进驻人员思想、政治、作风教育工作,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应结合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智慧政务的管理服务模式。窗口单位应树立服务理念,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为申办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管理办应建立服务规范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办公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管理,树立良好的政府服务形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应按照智慧政务运行要求,建立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强化与窗口单位业务系统的对接,实现网上办理各项咨询、申报、补件、审批、交易和发件等业务处理功能。
综合运用市民卡,提供身份识别、小额支付、在线查询、申报和事项办理的互查、互动等“一卡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