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公开的信息应符合服务中心综合管理与监控的要求,满足社会公众通过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自助查询终端等实时查询、申办的需要。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应在综合管理系统中建立事项办理、法人单位、申办人员、投资项目等共享信息库,及时、完整、准确地归集相关许可、审批和交易的结果信息,供申办人和审批部门使用,提高信息的综合利用效率。
共享信息库已有的信息,窗口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申办人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纳入服务中心的事项,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即办件,实行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实行限时办结;
(三)联办件,实行联审会办或并联审批;
(四)报批件,实行接办负责、跟踪落实;
(五)急办件,实行“绿色通道”办理。
第四章 服务窗口及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窗口单位应按照“两集中、三到位”的总体要求,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一个处室向服务中心窗口集中。按照服务窗口的管理要求,确保事项到位、人员到位、工作授权到位。实行“一个部门、一个分管领导、一个处室”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服务窗口实行首问(首接)负责、一次性告知、一门式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窗口的数量依据事项的类别、办件量等综合情况,由管理办统一配置和调整。服务中心设置综合窗口,个别部门日常办件量较少的,应纳入综合窗口统一办理。
各部门的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按照事项综合办理的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六条 窗口单位应根据服务窗口业务需要,选派素质高、能力强、负责任、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到服务中心工作。经管理办初审同意后,进行岗前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等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服务窗口实行主办、协办(A、B角)双岗制度。主办人员不在岗时,协办人员应及时顶岗,保证服务不间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