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进驻服务中心单位办理事项提供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组织市行政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维护管理;
(四)负责进驻服务中心事项办理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为申办人提供办事指引和综合服务;
(五)负责进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自身建设;
(六)组织对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考核评议;
(七)负责对各分中心及区县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八)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有关部门因业务特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服务中心的分中心,并按照服务中心的统一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 管理办应加强对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指导,负责行政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等方面的组织协调。
第三章 事项管理
第八条 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以下统称“窗口单位”)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事项”),应当全部进入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在服务中心以外受理。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通工程招投标、水利工程招投标、货物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招拍挂(以下统称“公共资源交易”)等公共资源要素市场,整建制进驻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窗口单位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后,进入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实行网上综合办理、全程监控。公共服务事项,由管理办审查确认,并纳入市行政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
已纳入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依法依规需要变更、撤销、调整审批方式的,窗口单位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
第十条 纳入服务中心受理的事项,窗口单位应提供办理事项的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申请书格式文本和样本等信息,实时采集、记录相关事项办理的过程、结果信息,并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