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推荐省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1〕7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不发深圳):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11〕392号)相关规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量必须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确定。为做好相关工作,请你们对本地区(行业)具备节能量审核能力的机构进行推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将择优选择,并公布省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
(三)近三年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项目业绩不少于10项。
(四)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其中,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经验1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
(五)配备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等相关设备;
(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节能量审核管理体系;
(七)在相关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二、推荐要求
(一)每个地级以上市(除广州外)推荐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最多不超过3家;广州市最多推荐4家;中央驻穗机构、省直单位最多推荐2家。已经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的企业不可以申报省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二)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文件:
1、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申请报告;
格式及内容:报告封面(××申请省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材料);目录;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为机构基本情况介绍,第二部分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简介,第三部分为主要能源计量、测试技术及设备简介,第四部分为典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或节能评估项目案例介绍;
2、节能量审核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4、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5、近三年(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展的10项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6、从事节能量审核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及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