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
(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三)在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含配偶)在本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五条 新就业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5、婚姻状况证明及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连同分配方案在本单位公示10日。
(三)用人单位按公示的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配方案、分配情况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四)市政府重点发展、无条件筹建公共租赁住房、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具备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单位,其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财政、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制定。
经审核后批准承租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房源供应合同,用人单位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三)在本市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