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申请人及配偶以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1、与申请人或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二)除申请人及配偶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1、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三)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现住房为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4、因离婚不满2年失去的自有或共有的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其原自有、共有的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6、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三)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并通知区民政部门对其中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审核。
(四)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移交的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接到反馈意见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五)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