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混合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市政府可以在住房土地出让时,要约收购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为住宅和宿舍两类。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业银行贷款;

  (七)在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地块配套开发商品房所获收益;

  (八)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和配建的经营性物业租赁收入;

  (九)社会捐赠的资金;

  (十)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经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