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核准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选址、规划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的收入审查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建设与运营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标准;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全程监督工作;各区县政府、产业园区(工业园区)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合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在土地供应计划和申报年度用地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安排。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后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不得改变。

  第十条 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建设。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成后可由政府承租,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后,如不续租则房源归还房地产企业上市交易。在政府承租期内,政府对承租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市场租金标准适当补差,资金在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