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2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承租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发挥好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注重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五条 建立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