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自治区安监局要会同政府法制办加快安全生产地方法规的制定、修定、评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行业规范的制定、修定、评定工作,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齐全配套的制度保障。各类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尤其是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促进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四、强化监管、严格考核,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三大责任”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类企业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6号)要求,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各地政府和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5号)要求,强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监管指导,将部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要细化落实各地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齐安全监管队伍,尤其是加强县(区)、乡(镇)安全监管力量,确保安全生产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落实中央在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严把企业安全准入关,抓紧出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