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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严格保护城镇发展轴之间生态楔形绿地内的山体、水体及已有的林地和湿地资源,加强裸露山体的植被恢复。绿地内允许保留少量农村居民点,在生态功能区核心区以外地区,禁止集中的城镇建设,在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结构完整的前提下,经特别许可允许兼容市政管廊、小型市政设施以及相兼容的文化、休闲、旅游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应控制在生态功能区核心区以外地区总用地的10%以内,开敞空间比例应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严格保护城镇组团之间组团隔离绿地内的山体、水体及林地,林木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允许保留少量农村居民点,允许安排市政管廊、小型市政设施及少量与绿地功能兼容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20%以内,建设项目宜采用相对集中、组团布局形式。

  第九条 具有生产防护隔离功能的楔形绿地和隔离绿地内,应加强防护林地建设,现状居民点原则上应逐步迁出。除必要的市政设施建设以外,限制其它开发建设活动,尤其是集中成片的工业和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沿江、沿河、沿路等带状绿地,应以绿化功能为主,允许兼容小型的市政、休闲和其他公共设施。其中:

  沿长江两侧单侧规划建设不小于50米的绿化景观带,有条件地区建设100米。沿明外郭-秦淮新河百里风光带两侧单侧绿带平均宽度100米。

  沿河两侧集中城市建设地区单侧绿带宽度控制为不小于30米,有条件地区建设50米;非集中城市建设地区单侧绿带宽度控制为不小于50米,有条件地区建设100米。

  沿绕城公路两侧单侧绿带宽度不小于100米;沿绕越高速公路两侧集中城市建设地区单侧绿带宽度不小于100米,非集中城市建设地区单侧绿带可结合经济林建设控制为300米;高速公路及连接线两侧单侧绿带宽度控制为100米。

  第十一条 生态绿地内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保护控制要求,并依法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应立即停止,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予以相应处罚。

  生态绿地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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