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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1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城市生态安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域范围内,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构成城镇生态网络骨架、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的结构性生态绿地的保护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 生态绿地保护和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合理利用以及积极恢复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规划、建设、园林、城管、国土、水务、交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绿地保护和建设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绿地保护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结合“多心开敞、轴向组团、拥江发展”的城镇布局,重点保护控制下列生态绿地: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大型集中生态绿地(附表1-附表6)

  (二)城镇发展轴之间的生态楔形绿地(附表7)

  (三)城镇组团之间的组团隔离绿地(附表8)

  (四)具有生产防护隔离功能的生产防护绿地(附表7、8)

  (五)沿江、沿河、沿路等具有生态涵养和景观塑造等功能的带状绿地。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大型集中生态绿地。上述绿地核心区内的山体、水体涵养和生态绿化建设应以保护为主,除必要的市政设施和配套的休闲、旅游等服务设施外,禁止其他无关的建设活动。核心区外围景区应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管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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