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套青年(创业)公寓主要定向供应省级以上开发区、科技园区、创业特区(人才特区)内注册纳税企业、科技创业创新平台和高端研发机构的青年人才、创业创新人才等,按照企业、平台、机构的人才数量、税收贡献度等相关综合因素具体确定配置的房源指标数量,列入“孵鹰”和“跃升”计划的企业优先配置。
(三)租赁管理
人才房的租赁按照房源配置、单位申报、区(县)审核、市级会审或市级备案、公示反馈、办理手续的程序操作,其中专家公寓、人才公寓采取市级会审,青年(创业)公寓采取市级备案。
人才房租期应控制在人才的工作合同期限内,一般宜为三年。
人才房的租金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以不高于同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确定,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提出,报市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列入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四)使用管理
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由人才房的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机构承担具体使用管理工作。配置到房源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本单位人才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六、政策措施
(一)对人才房项目建设的扶持政策
1、人才房是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组成部分,在项目核准、规划办理、土地供应、建设管理、资金筹集、税费优惠、物业服务等方面,适用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政策。
2、人才房应按照规划布局落实选址,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3、创业特区(人才特区)内建设、由特区开发公司建设的人才房项目享受特区建设的扶持政策。
4、创业特区(人才特区)内建设、由特区开发公司建设以及与经营性用地混建的人才房项目,其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不同人才的差异化住房需求,按照相关程序申报,做适当调整。
5、在住房保障资金中将发展人才房的资金单列;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列入发展人才房的资金渠道。
(二)对人才房项目租住的扶持政策
6、市、区(县)两级财政以及产业园区、功能板块、创业特区(人才特区)、用人单位可给予符合条件人才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三)综合保障措施
7、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公租房和人才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人才房实施计划专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托市人才办的指导、监督与协调,依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八项重点计划”的人才管理,具体负责计划编制、统筹协调、建设管理、房源配置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人才房实施计划专项办公室所属机构增挂人才房服务中心牌子,提供人才房“一站式”服务。建立人才房服务网站,实行常年在线申报、定期集中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