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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胡吉吐莫镇信用社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胡吉吐莫镇信用社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杜政发〔2011〕22号)


县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施旧城区改建,依据县建设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村镇〔2011〕13号)文件,拟占用胡吉吐莫镇信用社单位用地。(具体地块为胡吉吐莫镇内东至光明商店、南至王太文、西至焦恒东、北至林肇路,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县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胡吉吐莫镇信用社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证号为(胡国用第1102号)。

  二、以上土地权利人,待动迁办与动迁户签定安置补偿协议时,交回其土地使用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注销土地证书及其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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