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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藏政发〔2011〕7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全面实现《西藏自治区“十二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筹资政策
  (一)自治区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非建安费支出,按年度定期拨付。
  (二)国家批复的项目建设资金没有到位之前,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额度内申请银行贷款,由政府贴息。必要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可先行垫付资金,在国家资金到位后予以抵扣。
  (三)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场的经营者。
  (四)积极探索公路投资体制和养护体制改革,鼓励援藏资金、民间资本投资我区公路建设。
  二、税费政策
  (一)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公路建设和养护,涉及的水资源费等凡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设定的均予以免除。各行业、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路建设事业。
  (三)公路建设征收土地,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外,不计其他费用。
  (四)土地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环保验收费、水土保持验收费、地质灾害危险评估费、咨询费、使用林地可行性调查设计费和查验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商定。
  (五)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养护工程自采自用的砂、石、土,免征资源税、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利基金。
  (六)公路建设、养护需要的国有荒地、荒山、荒坡、河滩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不得收取补偿费用。
  (七)重点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代扣代缴,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代扣税款的项目目录定期抄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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