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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被安置居民家庭成员有70周岁以上老人的、有下肢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行动受限人员的,可以优先选择一层安置楼房,一层房源不足时安置二层楼房。
  第十六条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被安置居民,结算房款时给予一次性减免2000元优惠。

  第十七条 安置结束后,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房产管理和国土管理部门注销。腾空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回,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搬迁改造区域内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及棚户区改造房屋普查登记前倒塌房屋一律不予安置,由所在地区政府组织清查拆除。

第三章 安置程序

  第十九条 煤矿棚户区搬迁安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普查。对煤矿棚户区范围内房屋进行逐户普查,建立详细完整的棚户区住房档案。
  (二)自愿申请。各区政府对拟搬迁区域发布征询意愿公告。区域内居民同意安置政策并提出书面申请的被列为拟安置对象。
  (三)发布公告。由各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对确定的搬迁区域发布煤矿棚户区搬迁安置公告,告知安置区域、时间、方式等。
  (四)审查确认。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搬迁区域内申请安置的居民及其所有房屋进行审查确认。
  (五)公示。由各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对审查确认结果进行公示。
  (六)签署协议。由各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与居民签署搬迁安置协议。
  (七)二次公示。公示安置户型和抽签选房时间、地点、结算方式、需交费用。
  (八)抽签选房。通过公开抽签形式选择楼号、楼层。
  (九)结算。安置居民交纳房款及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煤气初装费、热计量装置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十)拆除房屋。被安置居民抽签选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15日内腾空被安置房屋,并自行拆除被安置房屋以外的附属物和构筑物。由各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负责对被安置房屋验收,并组织拆除,合格后出具验收手续。
  (十一)验收入户。被安置居民持验收手续领取入户通知单和安置楼房钥匙。
  (十二)房屋登记。被安置居民持入户通知单、交款票据及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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