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屋面积小于52.5平方米的安置最小户型;原房屋面积大于105平方米的,可申请分户安置,分户后每户面积必须大于52.5平方米,分户数不超过3户,安置户型执行上一款规定,剩余面积不予安置。
第八条 在房源允许情况下,被安置居民可申请增加安置面积。
第九条 原房屋面积认定。
(一)独立整体居住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独立整体居住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无《房屋所有权证》执行;无《房屋所有权证》独立整体居住房屋按实际面积计算。
《房屋所有权证》是指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认定和确权工作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二)为完善房屋生活居住功能,与独立整体居住房屋借墙或共墙的偏房、偏厦(主要指为增加住房面积或完善居住功能的部分),折半计入独立整体居住房屋面积。
第十条 居住房屋以外的构筑物、附属设施、青苗、树木等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安置楼房价格: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原居住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安置楼房价格为320元/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安置楼房价格为450元/平方米。
由于房源原因而上靠户型安置的,在原居住房屋面积内的部分执行建安成本价,超出原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执行综合成本价。
原房屋面积小于最小安置户型的,差额部分执行综合成本价。
安置居民主动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执行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被安置居民拥有安置楼房全部产权,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安置楼房楼层差价。一、五层不加不减,二、三、四层加价5%,六层减价15%。
第十四条 办理安置手续时,被安置居民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40元/平方米)、煤气初装费(2050元/户)、热计量装置费(10元/平方米)、有线电视初装费(200元/户)等入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