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政发〔201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四十九次(2011年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七台河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
改造搬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简称煤矿棚户区)改造行为,切实改善煤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保证房屋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省煤矿棚户区改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棚户区系指城市建成区内,中央下放地方煤矿职工家庭占50%以上,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搬迁安置对象是指在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拥有独立生活居住房屋的居民。
第四条 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原则。按全市煤矿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从2008年起利用8年时间分批完成搬迁安置工作。
(二)成片搬迁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煤矿棚户区搬迁改造计划,划分片区进行搬迁安置,做到搬迁安置一片,土地腾空一片。
(三)自愿申请安置原则。尊重居民意愿,在划定片区内房屋所有人同意安置政策并自愿申请搬迁安置的基础上,实施搬迁安置。
(四)计划有序原则。各区政府要结合经济社会和民生事业发展实际,科学制定搬迁安置计划。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优先搬迁受水患、瓦斯、煤矸石污染威胁较重区域的居民,平稳有序开展搬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搬迁安置
第五条 各区政府是搬迁安置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区搬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