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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和《石家庄生态市建设中期(2011―2015)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监察局:配合市生态办督导各成员单位生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重点考评生态创建指标的完成情况。

  市政府办公厅:督办各成员单位创建过程中没有及时解决的问题和没有按期完成的工作,推进问题的解决和任务的完成。

  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对《石家庄市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配合开展创建的组织管理和推进工作;组织开展宏观生态经济研究;编制和下达生态市创建重大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立重大项目督察、评估和激励机制。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第三产业GDP比例、能耗、水耗等指标的完成。

  市工信局:组织开展生态工业建设的政策研究和技术指导与协调;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推进工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设以高新技术为先导、污染物排放强度小、高附加值产品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主要负责组织完成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淘汰落后产能及工艺装备等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学生态环境教育工作,主要负责绿色学校创建活动。配合环保宣传教育普及及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

  市科技局:推进科技成果推广,设立创建生态市专项科研课题并予以资金支持;组织、管理和指导创建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工作,为生态市创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公安局、交管局:配合有关部门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确保机动车尾气合格率在90%以上。主要负责噪声功能区达标过程中的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指标的完成。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严格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工矿商贸领域事故指标的控制和完成,防止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较大环境事件和事故。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生态市创建的财政政策,筹措创建资金,根据创建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参与创建投融资政策和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市人社局、市编办:主要负责独立环保机构、生态创建机构建立及编制保障、人员配备、人才引进。

  市国土局: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修复;实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主要负责各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的完成。

  市建设局:负责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筑工地、集中供热管理和城市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组织协调村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市城管委、园林局:负责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负责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的完成,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等指标。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完善全市公路网生态建设系统;负责控制公交、出租车辆达标运营,取缔污染严重的公交车辆。

  市水务局:负责水土保持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河道整治、农村改水、节水工程的实施,指导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并监督河道的生态化整治。主要负责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的完成。

  市农业局:结合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政策研究和技术指导与协调,加快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开展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禁用和限用,指导与监督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农村清洁能源、再生资源的推广应用。主要负责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比例,农作物秸秆得到有效利用,化肥施用量等农村建设指标的完成。

  市林业局:制定全市林业建设规划,负责防风固沙、生态公益林、生态防护林带的建设和保护,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指导与监督无公害林产品基地建设;强化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和湿地资源的保护及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负责森林覆盖率等指标的完成。

  市环保局:承办市生态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空气质量达标、污染物排放强度、水源水质达标率、噪声达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固废处置利用率、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等指标的完成。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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