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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和《石家庄生态市建设中期(2011―2015)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创模办联系人:李鸿雁,电话:85874474,邮箱:sjzcmb2011@126com,传真:85815301。

  附件:石家庄市2011年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计划(略)

  石家庄生态市建设中期(2011-2015年)实施方案

  根据《石家庄生态市建设规划(2006-2020)》,到2010年底,宣传启动和重点推进阶段任务已基本完成。为加快我市生态市建设步伐,实现生态市建设中期(2011-2015年)目标,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统领,以“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主线,以《石家庄生态市建设规划》为依据,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围绕我市转型升级、跨越赶超“两大任务”,围绕实施中东西三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重点抓好生态市建设重点项目的实施,逐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我市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城市。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15%的县基本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建设标准,20%的乡(镇)达到国家级或省级生态镇建设标准,20%的村庄达到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生态村建设标准。

  2013年,中心城区达到省级环保模范城各项指标要求,并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工作;到2015年底,石家庄市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各项指标要求。

  到2015年,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生态经济形成较大规模,产业结构更趋合理,生态建设工程全面推进。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工业用水重复率、噪声环境质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化水平、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等9项指标达到生态市建设目标要求。

  三、指标分解及责任分工

  (一)基本条件

  1.制定《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依据生态规划制定本辖区生态建设中期实施方案及生态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园林局]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

  5.鹿泉市、高邑县、矿区基本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并准备申请验收。其中各县(市)、区20%的乡镇达到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或国家级生态镇标准。每个县20%的村庄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标准。[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环保局]

  6.到2015年,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各项指标要求。2013年6月底前,鹿泉市、藁城市、新乐市、晋州市、辛集市达到省创模指标考核要求。[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相关市政府]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任务及责任分工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8010元/人。[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2.第三产业占GDP比例不低于43%。[责任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统计局]

  3.单位GDP能耗小于1.25吨标煤/万元。[责任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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