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办法和标准
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发放当月价格补贴。以后按月测算,按各类保障金正常发放时间发放,直至停止。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1〕8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自市政府启动联动机制的当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发放。
(一)城市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其计算公式均为:每人每月补贴额度=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城市低保标准=现行城市低保标准×(1+上年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其计算公式均为:每人每月补贴额度=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农村低保标准=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上年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豫人社失业〔2011〕8号文件规定,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计算公式为:每人每月补贴额度=失业保险金统筹地区当地标准×10%。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我市对上述保障标准的调整不得低于以上计算公式测算值。
五、资金保障启动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放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历年资金结余、价格调节基金等多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时,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适当安排提高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发放。按照豫人社失业〔2011〕8号文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同时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物价部门: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各省辖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适时提请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联动机制。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联动机制执行情况上报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