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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逐步完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科学选择评估委托监护或者开展寄养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寄养家庭的联系,强化指导,提高家庭寄养质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25%作为寄养家庭养育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酌情增加寄养家庭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国内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行为。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弃婴,要及时将弃婴送交儿童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鼓励儿童福利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城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850元,六县(市)城镇户籍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六县(市)农村户籍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鉴于儿童福利机构中残疾儿童比例高、残疾程度高、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支出范围包含:孤儿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康复经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孤儿现有救助保障标准高于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保障孤儿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孤儿养育保障资金由四部分组成,即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00元;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元;城乡低保180元(六县市农村低保)-340元(城市低保),以及五保等特殊群体专项救助资金;前三项不足部分,市、县(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孤儿保障及特殊群体的专项救助资金提高部分;二是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五保)等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县(市、区)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单独列支“儿童福利”科目,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从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孤儿保障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国内外公益组织或爱心人士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慈善捐赠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养育支出,不得抵扣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和行政事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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