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谈对象
(一)辖区内存在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产煤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产煤县(市、区)包矿领导、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驻矿科级干部进行约谈;
(二)辖区内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对产煤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在乡镇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安全评价得分低于总分85%或者所属煤矿有两家及以上被评为三类矿井的,对产煤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产煤县(市、区)包矿领导,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科级干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约谈;
(四)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红线或被评为三类矿井的,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所在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所在乡镇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及人员。
第三条 约谈分级
(一)产煤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级包矿领导由郑州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谈;
(二)产煤县(市、区)分管负责人由郑州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或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
(三)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地方煤炭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谈;
(四)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产煤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驻矿科级干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由产煤县(市、区)政府组织约谈。
第四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对确定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注明约谈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约谈参加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约谈具体事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陈述具体情况和采取的相应整改措施;分析问题原因,评述整改效果,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和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被约谈人表态和承诺;
(三)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产煤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约谈的,应及时将约谈会议纪要上报郑州市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