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二十)矿井提升、运输、供电、通风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管理混乱,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
(二十一)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B级隐患是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94号)规定的分数倒扣项:
(一)井下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的;
(二)矿井采区未实现独立通风且矿井有效风量低于85%的;
(三)存在《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
92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安全出口不畅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未建立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或未严格落实的;
(六)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的;
(七)矿井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专业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八)井下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现象的;
(九)井下巷道使用木支护和摩擦式金属支柱支护的;
(十)新工人未经过72学时以上培训上岗,或未在有经验职工带领下实习4个月,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的;
(十一)“三项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一线安全监督员、入井人员持证率达不到100%的;
(十二)矿井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检员、瓦检员)不足20人的;
(十三)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的需要的:主要运输巷、通风巷净高低于2米,净断面小于8平方米,采区巷道净高低于1.8米,净断面小于5平方米,薄煤层工作面净高和净断面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C级隐患是指其他安全隐患。
第五条 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C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B级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报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备案后,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A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停产整改。由煤矿企业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报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