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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二)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少于3次,分管业务负责人少于8次,业务部门负责人少于12次的;
  (三)辖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实现光纤联网或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上报并挂牌督办的;
  (五)被上级部门查处辖区内煤矿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应列为安全红线情形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必要时,建议当地党委对当事人作出纪律处分或人事调整,并作为市委、市政府对产煤县(市、区)煤炭生产工作季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煤矿企业和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相关负责人任免由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负责,单独保留煤矿相关负责人任免由煤炭企业负责,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问责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及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相关负责人证件暂扣按有关规定执行,暂扣期间相关责任人不得在郑州辖区煤矿任职。
  第十条 因各单位领导分工不同导致安全红线不在分管范围内的,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011〕4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94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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