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不完善的;
(二十)未按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建议免去煤矿矿长和技术矿长(总工程师)或者防突矿长职务;符合任职资格证暂扣或吊销情形的,依照规定予以暂扣或吊销。
(二十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十二)矿井单回路供电的,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二十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二十四)矿井提升、运输、供电、通风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管理混乱,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建议免去煤矿矿长及机电矿长职务;符合任职资格证暂扣或吊销情形的,依照规定予以暂扣或吊销。
(二十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应列为安全红线的。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建议免去煤矿矿长及分管矿长职务;符合任职资格证暂扣或吊销情形的,依照规定予以暂扣或吊销。
第六条 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安全红线的确定及责任追究:
(一)安全、生产技术、通风(通防)、地测防治水、机电等业务部门配备的相关专业人员少于5人的;
(二)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季度安全大检查或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的;
(三)未实现所属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光纤联网或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少于5次、分管负责人少于10次或安全、生产技术、通风(通防)、地测防治水、机电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少于15次的;
(五)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未纳入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未制定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的;
(六)所属煤矿一季度内连续两次触及安全红线的;
(七)存在其他应列为安全红线情形的;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议免去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相关负责人职务;符合任职资格证暂扣或吊销情形的,依照规定予以暂扣或吊销。
第七条 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红线的确定及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