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郑政办〔2011〕74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94号)精神,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94号),为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的过程控制,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红线不可触及,不可逾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及单独保留煤矿、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安全红线的确定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等有关规定,分别对煤矿企业、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设立安全红线。凡触及安全红线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