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1]42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话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
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场实际,提出相关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在京直接经营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和北京保监局相关监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电话营销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电话营销业务管理经验或担任保险机构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二)设置专门的电话呼叫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自设和委托代理);
(三)建立完备的电话营销运营基础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电话呼出、销售录音、监督监听、禁拨管理等系统的管控;
(四)建立有效的电话营销管控制度和流程,以及完善的销售培训制度;
(五)设置电话监听岗位,负责监听销售成功保单的全部录音;监听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岗位分离;
(六)有统一、规范的电话营销用语。
二、电话呼叫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运营场所;
(二)建立完备的电话营销运营基础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保险代理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每日向保险公司传送当日电话销售音频信息;
(三)电话营销业务主管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电话营销业务管理经验或曾担任保险机构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四)电话营销业务管理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五)电话营销人员应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自设机构电话营销人员应取得保险公司展业资格,专业代理机构电话营销人员应取得专业代理机构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