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纳税人主动放弃的。
第九条 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对评定所属期起始日期之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计分评定,于办理税务登记时默认为B级。
第十条 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第十一条 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一律定为D级: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记录的;
(二)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的记录;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一般在评定所属期终了后次年一月份启动。
第十三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对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评定的A级纳税人,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通过深圳国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研究确认,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通过深圳国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新闻媒体等渠道,将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告,并在深圳国税门户网站提供A级纳税人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等级复评,以评定所属期终了后次日至复评启动前一日为复评所属期。如有必要,将不受复评期限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等级个案调整。
第十七条 复评发现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一)非正常原因,在复评所属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增值税零申报或负申报的;
(二)复评所属期终了之日无有效税种登记的。
第十八条 复评发现A、B、C级纳税人在复评所属期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为D级。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记录的;
(二)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的;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十九条 A级纳税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等级个案调整程序,将其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
第二十条 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调整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更新A级纳税人查询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定结果公布前,各级税务机关、任何税务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