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年9月30日)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五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将联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办法适时公告。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登记证件使用;
4.报告银行帐号;
5.税务认定情况;
6.停(复)业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
1.发票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及缴销情况;
2.税控装置使用情况;
3.防伪税控系统保管情况。
(四)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情况;
2.按期申报准确情况;
3.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
(五)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
2.陈欠清理情况。
(六)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上述指标设置总分值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5分;发票管理情况20分;纳税申报情况20分;税款缴纳情况30分;其他涉税违法情况20分。各项指标具体分值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六条的指标及分值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八条 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但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为B级:
(一)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的;
(二)非正常原因,一个纳税年度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增值税零申报或负申报的;
(三)评定所属期(指评定年度前两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无有效税种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