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限额猎捕野猪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2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关于限额猎捕野猪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限额猎捕野猪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加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力度,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营林措施,全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不断增多,但是野猪种群数量快速增长已经严重危害了农林生产。为进一步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防范和减轻野猪对农林业生产的危害,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限额猎捕野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猎捕野猪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野猪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野猪资源调查与监测资料,按照保护资源、减轻危害的原则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厅批准。
二、执行狩猎证制度,加强专业狩猎队伍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猎捕野猪实行狩猎证制度。猎捕野猪的狩猎证由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及相关规定的通告》(辽林字〔2004〕53号)规定核发;没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狩猎证由市林业局核发。同时为加强猎捕活动管理,提高猎捕野猪能力,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要各成立一支专业狩猎队,各区有条件的也可以成立专业狩猎队,没有专业狩猎队的地区可以聘请狩猎队开展猎捕活动。狩猎队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猎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