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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六、注销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企业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依法注销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注销除外),其注销事项属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须递交注销资质申请报告,所在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全部资质证书原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
  七、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几种情况
  (一)下列类型建设工程企业如因改制、重组和分立,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下同)、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
  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
  属于以上第1、2两种情况的,分立设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关于代表工程业绩、法律责任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若分立后的两家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则应当分别提供相应的代表工程业绩;属于第3种情况的,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对外资收购内资的,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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