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副本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资质证书需增加副本的:下载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 号)的附件二,并按该《通知》的要求提供资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各类资质证书(含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增加副本的: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打印出《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增补、遗失补办申请表》,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在《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并在“三库一平台”提交。由企业办事人员携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递交资料(资料包括《申请表》原件和经核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增加副本事项需增加经核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遗失补证
1.主项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证书遗失后需办理补证的:下载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 号)的附件二,并按该表的要求填好相关信息,提供未遗失的副本复印件或正本复印件,在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
2.主项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办理补证的: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打印出《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增补、遗失补办申请表》,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单位核对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在《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并在“三库一平台”提交。
3.凡是遗失证书后需办理补证的,须在申请办理补证前,在省级以上报纸或广东建设信息网刊登的遗失声明。
4.携带《申请表》、遗失声明、未遗失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办事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
五、打印增项
1.首次打印资质增项,须提供该增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核对原件)和所有资质证书副本;副本不能一次提供的,企业应当递交《情况说明》,可分两次提供,两次时间跨度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第二次打印资质增项、新增或遗失补办的资质证书副本打印增项,企业须提供《打印增项的申请书》和另外一本已打印齐全增项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核对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