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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查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1〕6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根据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275号)的要求,我厅定于今年10月中下旬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提高建筑节能的意识,增强建筑节能的紧迫性。

  (二)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落实国家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各地按期实现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四)总结各地建筑节能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四)《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275号);

  (六)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

  三、检查范围

  全省21个地级以上城市。检查分7个检查组进行,每个检查组负责检查3个城市。分组如下:

  第一组:深圳、东莞、汕尾

  第二组:广州、清远、韶关

  第三组:珠海、中山、江门

  第四组:汕头、潮州、揭阳

  第五组:佛山、肇庆、云浮

  第六组:惠州、河源、梅州

  第七组:湛江、茂名、阳江

  检查分组及人员安排见附件11。

  四、检查时间

  2011年10月17至31日,每个城市检查时间约为2天,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组长确定后另行通知。

  五、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地区建筑节能制度建设情况;

  (二)各地完成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及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情况;

  (三)各地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以及监管平台建设情况;

  (四)各地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情况,各地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的条件及相关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五)各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六)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以及节能信息公示情况;

  (七)《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情况;

  (八)“禁实”工作开展情况;

  (九)对2010年全国和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

  六、检查方式

  (一)集中听取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受检城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检查的内容向检查组汇报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台帐一份。

  (二)分组检查

  检查工作分为三组同时进行,分别是政策检查组(行政管理)、设计检查组(建筑专业、电气专业、暖通专业)和施工检查组(节能或建筑专业、质量监督专业)。

  1.政策检查组:检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情况,根据《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表》(附件1)的要求,查阅相关政策文件、资料和台帐。

  2.设计检查组:检查设计和审图环节执行节能标准情况。由受检城市提供2010年以来在建或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全部项目清单(并标识工程的进度情况),由检查组从中随机抽查5-10个项目,其中公共建筑项目和居住建筑项目各半(公共建筑不少于居住建筑)。抽查的项目应包含一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并优先检查列入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的在建项目。检查过程要求项目相关专业的设计和审查人员在场,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总平面图及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建筑、暖通空调、电气设计图;

  (2)建筑、暖通空调、电气专业的节能计算书;

  (3)节能报审表、施工图审查意见、节能备案表;

  (4)受检项目填写的《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设计检查)》(附件5)。

  3.施工检查组:检查施工和验收环节执行节能标准情况。受检城市提供2010年以来在建或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的全部项目清单,由检查组在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5-10个项目(可与设计检查的项目相同,其中含已竣工项目1-2个),进行工地现场检查,检查过程要求项目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场,检查内容包括:

  (1)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实施方案、施工图文件、节能备案表等是否齐备;

  (2)工地现场的施工图文件与经节能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是否相一致,是否按节能审查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节能设计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完善并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核通过;

  (4)主要建筑节能材料现场管理台帐(含进场时间、数量、规格、质保书编号、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报审时间等),节能材料应提供质保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现场抽样复试报告;

  (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各节能分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6)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情况;

  (7)受检项目填写的《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施工检查)》(附件6)。

  (三)检查情况汇总和意见反馈

  每个城市检查完毕后,由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受检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核实。

  七、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较好的城市进行通报表扬,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城市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工程项目中发现违反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现场下发执法建议书,由各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落实限期整改,并按照《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所得罚款全部缴入财政专户。被下发执法建议书或者违反有关节能标准的工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要求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针对本次检查的内容,认真组织自查,检查组到达后应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备检资料。

  (二)各受检地区和受检单位应根据检查分组情况,落实熟悉情况的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并指定一名检查工作联系人,于10月14日前将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省住建厅科教处。

  (三)各受检城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向检查组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全部项目清单(含工程的进度情况),并提供当地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市场和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资料。

  (四)组成人员从各地主管部门和部分科研单位抽取,并已按各单位推荐的人员名单进行了初步分组。如有人员变动,请各地安排对应专业的代替人员并于10月14日前报我厅科教处。

  (五)各组检查行程由各组组长决定后,由各组联络人员另行通知。

  (六)在检查过程中,要求各被检城市安排当地的主流媒体参与宣传报道。

  附表:1.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表

  2.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3.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受检工程一览表(设计检查)

  4.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受检工程一览表(施工检查)

  5.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设计检查)

  6.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施工检查)

  7.2011年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8.2011年广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夏热冬暖地区)

  9.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10.广东省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

  11.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分组名单(初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2011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表

  城市名称:

检查项目

具体内容

满分值

检查方式

评分标准

得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情况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体制

4

查阅文件

明确民用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确定了具体处室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得2分;设立了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的具体工作,得2分。

 

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

3

查阅文件

建筑节能的管理人员、经费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得3分。

 

民用建筑节能协调机制

3

查阅文件  会议纪要

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参与的建筑节能协调机制,得1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建筑节能工作,得1分;市级主管领导对建筑节能作出具体指导和部署,得1分。

 

民用建筑节能考核评价

4

查阅文件

建筑节能纳入本地区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承担具体任务,得2分;建立与节能目标相挂钩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得2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配套政策制定情况

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文件

8

查阅文件

1、出台建筑节能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得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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