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1〕6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全面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196号),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开展广东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请你们切实做好辖区内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并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三)申请标识的建筑,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方面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四)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可依据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